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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院/司法系統重大事件總覽
周靜妮 法官遭懲戒 — 涉不當對待少年被撤職 2025 年 11 月,前 苗栗地方法院 法官周靜妮被控:審理案件時,要求涉案少年「下跪、自打嘴巴」,並使用言語恫嚇、性羞辱、要求掌摑等多項違失行為。 中央社 CNA 經 法官評鑑委員會 與 監察院 調查後,周法官被送交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3 年」。此判決可上訴。 中央社 CNA 這起事件對司法信任、未成年被告人權保障,以及司法體系內部自律機制,均帶來強烈疑問,是近期司法界的重大醜聞之一。 法庭旁聽/媒體採訪權事件 — 台中地方法院 禁止記者記筆記、引發司法透明與媒體自由爭議 2025 年 8 月,一起於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的殺人案中,審判長 唐中興 突然禁止旁聽的記者「抄寫」案情,只允許「聆聽」,理由是「請尊重法庭」。此舉引發社會震驚與批評。 聯合新聞網 對此,司法院發表聲明,指出早已發函給各法院:除非旁聽人士妨礙訴訟程序或使用電子裝置,否則一般不得限制記筆記。強調各法院應有一致標準,以維護司法公開與媒體採訪權。 聯合新聞網+1 此事件凸顯司法透明、媒體與公眾監督的重要性,也反映出目前
助理教授 馬
5天前讀畢需時 3 分鐘
註銷處分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114調查特考 一、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10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分) 分析解答 焦點:註銷處分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判斷行政機關作成的不利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核心在於其法律性質究竟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或「管制性不利處分」。若該處分具有懲罰性目的、旨在制裁過去違法行為,即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包括阻卻違法、共同處罰、裁處權時效等規定。反之,若處分目的在於維持管理秩序、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而非為懲罰行為人,即屬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不生行政罰法之適用。 所謂 管制性不利處分指的是:行政機關為維護法令規
助理教授 馬
5天前讀畢需時 2 分鐘
職災治理----開課動機---
邱文聰指出,我國職災制度正從「個案因果認定」轉向「治理理性」的典範移轉。傳統要求勞工證明工作與傷病的因果關係,形成高門檻與高爭議;新模式則以風險分類、職務特性與心理社會危害為核心,強調制度預防、組織責任與行政指引,降低精神疾病、霸凌與過勞案件的認定負擔,使職災補償更具可預測性與公平性。1141125 文獻探討:邱文聰(治理理性與職災因果典範移轉) 邱文聰(2012)指出,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正從傳統以「個案因果認定」為核心的法教義典範,逐漸移向以「風險治理」與「制度預防」為基礎之治理理性。過往制度要求勞工證明工作事件與傷病的直接關聯,導致精神疾病、職場霸凌與長期壓力暴露類案件無處申冤,無處喊冤。邱文聰主張,勞保作為社會保險制度,應採取風險共擔邏輯,以職務性質、暴露環境及心理社會危害等要素作為分類基準,透過行政指引、認定基準與制度化管理取代個案式因果推論。 個人認為: 事前預防重於治療,但是預防經費若高於賠償,很難有預防動機,若要落實憲法人權保障,許多必要行政指導必須強化。
助理教授 馬
11月2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何謂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請就我國現行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申述之。國考考題
參考答案:工會安全條款之意義與我國法規範 一、工會安全條款之意義 (union security clause) 係指工會與雇主在團體協約中 約定一定程度的加入工會義務或支持工會之義務 ,以確保工會團結力量、避免搭便車(free rider)行為,使工會得有效代表全體勞工進行談判。 二、我國工會法之規範 現行《工會法》採 加入自由原則 我國並不允許強制入會或強制維持會員身分的工會安全條款 ,避免侵害勞工結社自由。 三、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範 《團體協約法》在一定範圍內,工會所締結之團體協約對全體勞工發生效力。此外,允許工會與雇主約定「 代理費(會務捐) 」,由未加入工會的勞工向工會支付合理費用,以補償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協約維護的成本。此即為我國可行的 弱型工會安全條款 。 四、結論 綜上,我國基於結社自由,禁止強制入會或維持會員身分的強工會安全條款;但透過團體協約法的「排他性代表」與「代理費制度」,仍保留一定程度的工會安全效果,以維護集體談判制度之運作。
助理教授 馬
11月2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3 項之規定,哪些事業應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之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考題
答案:參考 法律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 涉及公益性、影響人民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 工會必須先與雇主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後,始得宣告罷工 : 一、醫療保健相關事業(影響民眾生命健康) 包括醫院、急救醫療、護理、救護與相關衛生醫療機構。 二、自來水、電力、瓦斯等民生供應事業 涉及民眾基本生活需求,例如供水、供電、供氣等。 三、交通與運輸事業(影響公共交通與國家運作) 如鐵路、捷運、航空、港埠、公共汽車運輸等負責公共運輸功能之事業。 四、郵政與電信事業(維持公共通訊體系) 郵政服務、電信網路,屬基本公共通訊設施。 五、國防與安全關鍵事業(維持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 例如軍事、警察、消防等涉及國安與維持社會秩序之機構。 立法核心精神 因上述事業與民眾生命、健康、安全與重大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一旦全面停止服務將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法律要求工會罷工前須與雇主訂立必要服務條款(如最低維持運量、最低人力、緊急服務等),以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 1141125
助理教授 馬
11月2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新新聞https://www.storm.mg/article/11080247
觀點投書:從八十五萬元判決到九槍事件─外勞在台人權的真相 https:// share.google/74AAHm3oA9qUOpqdt
助理教授 馬
11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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