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處分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 助理教授 馬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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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調查特考
一、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10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分)
分析解答
焦點:註銷處分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判斷行政機關作成的不利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核心在於其法律性質究竟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或「管制性不利處分」。若該處分具有懲罰性目的、旨在制裁過去違法行為,即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包括阻卻違法、共同處罰、裁處權時效等規定。反之,若處分目的在於維持管理秩序、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而非為懲罰行為人,即屬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不生行政罰法之適用。
所謂 管制性不利處分指的是:行政機關為維護法令規範運作、管理公共利益或行政目的之達成,對人民資格、許可、身分、物件等作成限制、撤銷、廢止等不利效果,非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
判斷基準:目的 vs. 性質
行政不利處分的定性,核心在於其是否具有「懲罰性」或僅為「管理秩序之維護」:
若目的在懲罰行為人過去違法行為 → 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
若目的在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使人民行為回到法定要件 → 管制性不利處分(非行政罰)
判斷要素 | 裁罰性不利處分 | 管制性不利處分 |
目的 | 懲罰違法 | 維護管理制度 |
效果 | 增加額外痛苦(罰鍰、停權) | 回復不符要件之原始狀態 |
適用行政罰法? | 是(含裁處時效) | 否 |
舉證與程序 | 須證明違法事實 | 多採形式審查有無符合要件 |
常見類型
1.許可不予核發 or 撤回(因不符要件)2.登記或牌照之註銷(因逾期未補件或要件欠缺)
3.資格認定否准、資格取消4.租賃、補助資格之終止(行政契約性質者另論)---其共同特徵是「行為人欠缺法定要件 → 應恢復到不具資格狀態」。
結論
本案因申請人未符合法令要件,行政機關為確保管理制度運作所做之資格排除措施,性質上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既非行政罰,即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三年裁處權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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