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請就我國現行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申述之。國考考題
- 助理教授 馬
-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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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工會安全條款之意義與我國法規範
一、工會安全條款之意義(union security clause)
係指工會與雇主在團體協約中約定一定程度的加入工會義務或支持工會之義務,以確保工會團結力量、避免搭便車(free rider)行為,使工會得有效代表全體勞工進行談判。
二、我國工會法之規範現行《工會法》採加入自由原則
我國並不允許強制入會或強制維持會員身分的工會安全條款,避免侵害勞工結社自由。
三、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範
《團體協約法》在一定範圍內,工會所締結之團體協約對全體勞工發生效力。此外,允許工會與雇主約定「代理費(會務捐)」,由未加入工會的勞工向工會支付合理費用,以補償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協約維護的成本。此即為我國可行的弱型工會安全條款。
四、結論
綜上,我國基於結社自由,禁止強制入會或維持會員身分的強工會安全條款;但透過團體協約法的「排他性代表」與「代理費制度」,仍保留一定程度的工會安全效果,以維護集體談判制度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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