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3 項之規定,哪些事業應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之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考題
- 助理教授 馬
-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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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參考
法律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涉及公益性、影響人民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工會必須先與雇主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後,始得宣告罷工:
一、醫療保健相關事業(影響民眾生命健康) 包括醫院、急救醫療、護理、救護與相關衛生醫療機構。
二、自來水、電力、瓦斯等民生供應事業 涉及民眾基本生活需求,例如供水、供電、供氣等。
三、交通與運輸事業(影響公共交通與國家運作) 如鐵路、捷運、航空、港埠、公共汽車運輸等負責公共運輸功能之事業。
四、郵政與電信事業(維持公共通訊體系) 郵政服務、電信網路,屬基本公共通訊設施。
五、國防與安全關鍵事業(維持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 例如軍事、警察、消防等涉及國安與維持社會秩序之機構。
立法核心精神
因上述事業與民眾生命、健康、安全與重大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一旦全面停止服務將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法律要求工會罷工前須與雇主訂立必要服務條款(如最低維持運量、最低人力、緊急服務等),以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 1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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