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修復式調解應為主軸
- 助理教授 馬
- 9月10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以修復式正義為主,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生對生 師對生 生對師。
生對生霸凌:指同儕之間,學生以肢體、言語、網路或社交方式,持續且有系統地對另一名或數名學生造成傷害或排擠。類型:
身體霸凌:打人、推擠、搶奪物品。
言語霸凌:辱罵、取綽號、嘲笑。
關係霸凌:孤立、排擠、散播謠言。
網路霸凌:在社群平台或群組中攻擊、公開羞辱、散布照片。
法律依據(台灣現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訂定,明定學校須設置「防制霸凌因應小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若涉及性別、性傾向或性別特質,可認定為性別事件。
《刑法》:涉及傷害、恐嚇、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時,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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