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組織犯罪偵辦爭議,檢視我國憲政秩序與民主價值
- 助理教授 馬
-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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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精神,「以和平方法,依據正義與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爭端」是維護社會穩定與尊重多元的普世價值。這不僅適用於國際爭端,也應成為民主國家內部政治爭議的處理準則。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亦明確指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確保限制措施具備正當目的、必要性及最小侵害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原立法目的在於打擊黑道組織、暴力集團及跨境犯罪,屬於針對嚴重刑事犯罪之特別法,具有高度刑罰與強制手段的特性。將此法適用於涉及高度政治性質的群眾活動或政黨運作時,必須特別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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