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或契約擅斷後果
- 助理教授 馬
-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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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阿強於 113 年 1 月 11 日自 B 公司退保後,長期處於未勞保狀態,至 114 年 7 月 1 日進入 C 公司任職。然而 C 公司以「試用期 6 個月未滿不加保」為由未立即替其投保勞工保險。阿強於 7 月 30 日突發重病住院,其女小花察覺未依法投保後向公司交涉,公司遂於 8 月 2 日匆促補辦加保,但阿強於同日下午即不幸死亡,形成具高度爭議之社會保險保障缺口情形。
學術研究案短評分析:C 公司行為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及強制納保原則。凡具僱傭關係、受指揮監督並領取報酬者,不論試用、約聘、臨時或觀察評估期間,均屬應強制納保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內規、試用制度或任用不確定作為拒保理由。本案爭點涉及「亡後補保效力」、「事故發生時身分認定」及「溯及起保可否」。若主管機關審認雇主本有加保義務而怠為,除可能受行政裁罰外,如勞保給付未能成立,家屬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僱傭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替代給付。
本案提醒:加保義務自報到工作日即生效,不得以私制規範剝奪社會保險權益。勞工與家屬應保存薪資紀錄、出勤證據、工作指示憑據及證人,以利救濟程序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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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應繳保費之計算至死亡之日止。參見勞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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