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的責任:建立正確的工作規則與薪資待遇*&魔鬼藏在細節
- 助理教授 馬
- 11月15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年底「年終大戰」開打,最常見的爭議莫過於主管一句「表現不好,所以不能給年終」。然而,多起科技業&製造業判決已明確指出:只要年終獎金的算法與年資、工資連動,就是工資的一部分,企業不能用內規或情緒決定給不給。
實務上,許多公司標榜「年終由公司裁量」,但只要獎金與工作表現、年資、工資計算公式掛勾,例如「本薪×1.5 個月」,法院幾乎一律視為因勞務而生的報酬,法律上即屬「工資」。
這意味著:✔1.工資不得任意扣減(勞基法第22條)✔ 2主觀認定「態度差」「不配合」不能扣年終✔3 無資料顯示工作劣績都屬違法。大型製造業如鴻海的員工酬勞爭議、科技公司的績效年終訴訟,都曾被法院明確指出:公司若依年資、工資等明確制度算法,屬工資,不是恩惠。更有些法院槌下去:須依比例給付年終不能被沒收。
請企業主管注意:
年終不是主管的情緒獎金,也不是恩惠。只要與年資+工資連動,就是工資,依法不可扣減。
面對年終爭議升溫,企業需要的是透明制度、可舉證的績效,而不是任意扣發;否則「主管一句話扣年終」的風險,未來只會不斷被法院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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