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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工會 會費的花絮.....他要 我不要

  • 作家相片: 助理教授 馬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7月28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勞裁(101)字第 6 號

【裁決要旨】

工會法第 28 條第 3 項所以規定雇主有代扣工會會費之義務,其立法目的係為穩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之勞資關係,且可節省企業工會收取會費造成時間之浪費及困擾,並非有意增加會員同意書之條件,來使早已存在之代扣會費制度的勞資關係發生變動,否則即有與「穩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之勞動關係」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同理,依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亦非有意增加由會員提出不同意書之條件,來使早已存在之代扣會費制度的勞資關係發生變動。

若工會章程規定或工會(代表)大會決議所有工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且同意由雇主代扣該項會費者,解釋上,該企業工會已經取得工會會員之同意,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第 3 項,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申言之,雇主依據本條項所生之代扣工會會費義務,係源自工會法本條項所生之法定義務,既為法定義務,若有工會會員嗣後另行出具不同意代扣工會會費聲明書予雇主時,雇主不應受該個別會員聲明書之拘束,仍應履行工會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法定義務,蓋以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穩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之勞資關係,且可節省企業工會收取會費造成時間之浪費及困擾,攸關企業工會存續及勞工團結權之行使至鉅,相較於個 別勞工工資獲得全額直接給付保障之法益,自當以保障勞工團結權為優先考量,此觀我國近代集體勞動法制建立未久,健全之集體勞資關係有待勞資雙方、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呵護,更有作此解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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