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員工到大陸工作的勞保問題
-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12月11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前勞委會於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發布 勞保二字第 0970013463 號函釋:「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規定, 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 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 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 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 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 行區域外者』,仍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 工保險」基此,由雇主指定海外工作地點之本國籍 員工,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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