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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清潔工藉打掃偷電腦判刑

  • 作家相片: 助理教授 馬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9月3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犯罪事實

一、曾○○受僱於○○居家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家事清潔服務,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受雇主韋○○之指派,至李○○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清潔打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李○○所有之平版電腦1台後離去。嗣經李○○發覺後,委由其配偶王○○轉告韋○○,經韋○○查問後,曾○○坦承不諱,並於107年3月14日將上開平版電腦放置於李○○之住處外,經李○○報警後循線查知上情。

判刑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雇主

可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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