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領域就是科刑的管轄範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或出口,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出國境而言,所謂「國境」係指國家統治權所及之範圍,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在內[1]。 [1]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794號、第34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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