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到國外工作的職災保險 如何處理?
-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12月18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本(111) 年 5 月 1日施行,為使制度穩定銜接,以確保派赴國外到職者之工作安全意旨,投保單位得以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於國內僱用,嗣派赴國外到職之本國籍員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加保作業及保險效力比照災保法第 9 條自願加保對象,準用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與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
至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並於國內到職之員工辦理參加職保,嗣經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存續,並未離職,且無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得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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