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核心資訊與競業協議期間相對等勞工賠250萬元

  • 作家相片: 助理教授 馬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12月10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40 號 民事裁定

經理離職後,同年就進入同樣提供晶圓代工服務的中國大陸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乙案

&採購處經理任職期間確可知悉公司採購相關內部資訊,若洩漏給競爭對手,確實將導致公司市場遭受侵奪,當屬核心營業資訊。

競業禁止協議內容只限制與業務範圍有關的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業者,又只限制離職十八個月內的競爭行為,並非長時間或漫無目的限制。採購處經理在競業禁止期限內任職於原公司的競爭對手並擔任採購部門負責人,確有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判經理應賠償兩百五十萬元。

留言


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