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跟誰才對?-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重要見解
-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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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異國戀情所生子女或國內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當結束感情必須分手時,應注意幼小子女的意願:
按暫時處分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依子女年齡等不同情況,以適當方式為之,非必於法庭內,親自聽取其意見。次按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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