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 助理教授 馬
-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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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法庭 說: 消防局長有權讓你二大過免職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2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聲請人陳述要旨略以:
參見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隊員(警正4階),其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止之103年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經高雄市政府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下稱系爭規定)及第2項規定,以103年9月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304482600號令核布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聲請人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因立法疏漏,使警消人員於考績年度一旦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無法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有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且該規定未限制獎懲之原因事實,須以同一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有違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之疑義。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2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4條規定區分為權利事項或管理事項,而為不同之救濟程序,有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疑義。再者,系爭規定性質上為懲戒,卻由行政機關為之,亦違反憲法第77條懲戒權應由司法院掌理之要求等語,聲請解釋憲法、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323號、第785號解釋及變更釋字第5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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