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助理教授 馬2023年7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 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 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 害」等(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 4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5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 判決參照),均在界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權利之 範圍,與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解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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